2005法治江苏论坛发言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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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20:17 扬子晚报 |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2004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报告》上批示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不仅肯定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彰显了律师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地位。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来体现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等,防止和纯化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类诉讼服务,恢复社会成员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三是通过参与听证和代理诉讼,防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滥用。 同时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要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律师不仅要通过个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建议,还应当通过与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广泛联系,使公民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法律权利,贯彻法治理念在社会具体生活中的适用和施行。通过承办具体案件和普法等活动,促进全体公民增强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树立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和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