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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泉保护条例草案有多处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3:03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20日讯(记者季耀昆)今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提请审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了多处修改,增加了对泉水源头保护的措施及管理内容,加大了对破坏名泉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情形等。

  《条例(草案)》征集到204条意见建议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通过登报、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求意见和建议204条,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名泉保护立法的高度关注和关心。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增加对泉水源头保护管理内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市立法咨询委员提出,保泉关键在于保源,应增加保源内容,加大保泉力度,要重点保护有价值的名泉。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泉水出露区保护范围分别作出不同的保护规定,并在这两大区域范围内,分别区分了重点保护的范围。

  (下转第六版)

  加大重点渗漏带的保护。(黑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突出对直接补给区及其重点渗漏带的保护,规定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重点渗漏带,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其他影响地表水渗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

  突出对六大泉群的保护。(黑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百脉泉泉群、洪范池泉群的泉水出露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基础施工限制采用箱形基础;禁止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构)筑物。

  七十二名泉保护立详规。(黑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20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泉池周围50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2米的建(构)筑物。

  严控地下水开采。(黑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公共供水,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的自备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之日起3个月内封闭;本条例实施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的范围内,仍使用自备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封闭。逾期不封闭的,按自备水井批准取水量征收10倍的水资源费。

  建立名泉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小标)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普遍提出,必须建立名泉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泉的职责行为加强监督,对破坏名泉的行为加强检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市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名泉保护监督检查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泉职责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宣传报道负责等;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名泉保护工作情况。

  加大处罚力度 增加处罚情形(小标)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普遍反映,草案对破坏名泉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有些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没有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处罚种类,并提高了罚款额度。

  追究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的几种情形。(黑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或者不应当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予以批准的;对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或者可以建设但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工程项目,擅自批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未按规定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征收水资源费的;对群众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的;其他未按照《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损毁名泉最高罚款30万元。(黑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列出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几种破坏名泉的行为:

  (一)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名泉泉池、泉渠或者人文景观损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和恢复原状,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向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的泉池内游泳、洗涮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新泉水出露点未向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泉水出露点损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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