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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保新规出台指导七类人员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3:23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康云)未按时参保缴费单位医疗保险费该如何补缴?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困难企业职工又该如何参保?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最新规定。

  问题一:未参保的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该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新的规定: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规定参保范围,医保启动实施前已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的单位,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参保时还应按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问题二:未按时参保缴费单位医疗保险费该如何补缴?

  新规定:对于2001年1月1日前已成立的省、部属驻榕用人单位,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正式发出通知要求参保,并多次做工作后,目前仍不参保缴费的,新参保时必须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第一次发出参保通知书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尚未参保单位,应在本文下达后三个月内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医保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2001年1月1日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改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交自成立之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通知下达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成立后三个月内,到省医保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参保时,一次性补交自成立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三:关于新成立的民办高校职工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新规定: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的民办高校职工,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问题四:关于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新规定: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省本级参保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退职人员,目前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十年的,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十年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问题五:关于由外统筹地区调入人员缴费年限及退休待遇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从外统筹地区调入省本级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其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还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对于医保启动实施前已经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愿意的,可按《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问题七: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无力缴费的参保困难企业,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允许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参保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还应以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以个人身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在职职工允许以个人身份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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