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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校学费收入10%资助贫困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9:49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南宁7月20日电(记者刘媛媛)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日前对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必须将学校学费收入的10%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近日明确规定,为帮助贫困学子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广西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各高等
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有关部门、单位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自治区内各高校尽快受理学生贷款的申请,各市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要在2005年年底前按新机制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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