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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均医疗费用两月公布一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21 东南快报
  到底哪家医院看病便宜?昨日,省医保中心公布上半年省级17家主要定点医院的次均医疗费用,在综合性医疗机构中,省立医院门诊费用次均151.75元最贵,福州市中医院72.99元最便宜。

  本次排名主要包括门诊、门诊高血压、门诊糖尿病、门诊恶性肿瘤、住院5个方面。在综合性医院中,次均门诊费用仅3家医院低于100元,最高的前三位分别为省立医院151.75元,福州总医院148.45元、福建协和医院136.92元。

  同时,省医保中心还公布上半年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并表示下半年将多“管”齐下解决百姓“看病贵”。

  上半年医保基金略有结余

  省级医保上半年总体运行良好,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上半年医保基金总收入1.88亿元,支出1.4亿元,支出同比净增长2100万元,其中门诊医疗费用占46.43%,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占43.72%,药店购药费用占9.84%。

  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调整扩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有所提高,个人平均负担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但次均医疗费用高、医疗总费用上涨过快、不规范医疗行为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且由于退休职工比例增高、医保目录扩大等导致医保基金面临更大的平衡压力。

  次均医疗费用两月公布一次

  据了解,按照有关意见,我省2005-2006年度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和住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不高于2004年水平,实现“零增长”。对此,省医保中心将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看病贵”,建立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从下半年开始拟通过新闻媒体每二个月公布一次定点机构次均医疗费用及医疗总费用增长情况。

  对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等超10%的定点机构发书面预警通知,对超过定额标准的门诊费用按协议规定不予支付,对超过定额标准10%以上的住院费用在年终结算时扣减50%。

  此外,定点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也将和各定点机构次均费用及医疗费用增长挂钩,相关指标不达标的定点机构将不得参评本年度优秀定点机构。

  让参保者享受“新目录”实惠

  今年5月,我省医保目录大幅调整,但存在个别表述不够准确,设置不够合理的诊疗项目。对此,医保管理部门正会同物价管理等部门进行协商调整,争取早日得到解决。并将尽快建立医保目录调整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开展目录调整预期影响与应用评价研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主动参与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指定及药品、医用消耗性材料的集中招标采购,让参保患者及时享受政策调整带来的实惠,并保证医疗保险管理。

  年底实现同城就诊“一卡通”

  年底前参保人员只需持医保卡或银行卡就可以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缴纳就诊预缴金。同时,实现同城就诊一卡通,用银行卡代替就诊卡。所有患者(包括参保与非参保患者)以个人银行卡账户直接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无需缴纳就诊预缴金,只需持一张卡(医保卡或银行卡)即可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同时,实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全省联网,解决异地报销医疗费用过程繁琐,解除来回奔波之苦。据了解,全省医保参保人员已达310万,异地工作和异地安置的人员将近10万人,由于异地参保人员按自费病人结算,存在目录外费用较多,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患者报销时的票据、清单等不齐全或不清楚容易造成纠纷。

  据了解,我省9月起将在福州、泉州、厦门、南平4城市进行以上试点,年底前在全省推广。
次均医疗费用两月公布一次(图)
解疑释惑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入保

  省医保中心答复省本级医保实施中的8个问题

  问:未参保的破产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参保?

  答: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规定参保范围,医保启动实施前已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消的单位,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时还应按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问:新成立民办高校能否参加省本级医保?

  答: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的民办高校职工,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范围。

  问:退职人员如何参加医保?

  答: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省本级参加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时办法>的通知》的退休人员,目前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问:从外统筹地区调入人员如何认定缴费年限及退休待遇?

  答:从2005年1月1日起,凡从外统筹地区调入省本级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其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还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问: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参保?

  答:对于医保启动实施前就已经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愿意的,可按《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问:困难企业员工如何参保?

  答:允许其在职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参保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还应以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以个人身份纳入个人医疗保险管理;在职职工允许个人身份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问:判刑人员如何接续医保?

  答: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基本医保关系中止,不再享受医保待遇,不缴纳医保费,不计缴费年限。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可接续服刑前的医保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

  问:未按时参保缴费单位,如何补缴?

  答:对于2001年1月1日前已成立的省、部属驻榕用人单位,经过省医保中心正式发出通知要求参保,并多次做工作后,目前仍不参保缴费的,新参保时必须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第一次发出参保通知书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目前尚未参保单位,应在本文下达后三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医保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2001年1月1日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改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交自成立之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通知下达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成立后三个月内,到省医保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参保时一次性补交自成立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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