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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公款追星搞演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28 上海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9号国务院令,颁布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条例》共分五十七条,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的修订,主要突出了几方面内容:一是活跃、繁荣演出市场,以保证人民群众得到价格合理、内容丰富的文化产品;二是确保营业性演出内容健康,明确禁止营业性演出的危害国家统一、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十种情形;三是防止营业性演出中存在的欺诈行为,维护观众合法权益;四是消除营业性演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是适度引进外资。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从制度上解决营业性演出中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实惠票价有指望公款追星被禁止

  新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无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新条例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制度造成的“垄断”,鼓励市场竞争;而索要赠票、公款追星在新条例中也被严格禁止,这些举措使得平抑票价成为可能。

  假唱欺骗观众吊销营业执照

  新条例指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新条例还规定,参加演出的单位,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新条例禁止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要求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可适度引进外资中方掌握主导权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将被允许依法设立。这是新条例对引进外资作出的重要改动。新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却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链接

  十种营业性演出将被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传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演出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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