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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一宗船舶保险合同纠纷给船舶运营者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2:37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一艘渔船购买保险五天后,因意外事故沉没。船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价60万元。保险公司以船舶适航证书过期,违反保险条款规定为由拒赔,渔船主将其告上法庭。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渔船主的赔偿请求。2005年7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维持原判。一审审判长吴自力提醒所有船主:运营船舶一定要严格按规定参加年检,办齐相关手续;买保险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条款办事,否则等于白买。

  这宗引起纠纷的渔船是深远渔002号,总吨位104吨,为广东电白县村民陈某所有。2002年12月11日,陈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茂名公司)签订沿海内河渔船保险合同,对深远渔002号投保一切险。保费16800元,保险金额60万元。12月16日,深远渔002号在航行途中碰撞海上不明飘浮物沉没,无人员伤亡。陈某认为,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于是向人保茂名公司索赔60万元。人保茂名公司拒不赔偿。2004年6月28日,陈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004年9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人保茂名公司申述拒赔理由: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告知渔船的真实情况,必须保证渔船在保险期限内具有适航性,否则终止保险合同。深远渔002号投保时船舶适航证书、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已过期半年,而陈某却没有如实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人保茂名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陈某辩称,双方合同中并没约定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就是船舶不适航。被告收取保费同意其投保的行为,从事实上承认了船舶是适航的。现理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条文明确规定了参保船舶必须具有适航性,而渔船是否适航,主管机关核发的<渔船船舶安全证书>上认定渔船是否准予航行的有效证书。深远渔002号轮的轮机长在该轮开航时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不适任轮机长工作。陈某作为深远渔002号轮的经营人,既没有按规定办理适航的证书,又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些真实情况,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7月,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如果渔船一切情况正常,年度检验换证只需要几百元。这位渔船主舍得花16000多元买保险,却没有按时给渔船年检换证。假如他的船没有不适航的问题,那就是仅仅差了个年检手续,因此损失60万元,确实是亏得很。可是法院只能依法判案。不按时参加年检和办理相关手续,在各类小型船舶中有相当的普遍性。反映了船主存在怕麻烦的侥幸心理。吴自力审判长希望,所有船舶运营者能吸取本案的教训,增强依法依规办事的观念,守法守纪才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避免损失。(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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