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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9月1日起禁止宠物狗进入公共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38 北方新报

  本报讯 (记者 田琳 实习记者 周波) 记者从7月20日召开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赛娜介绍,新规定是在原来的《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当时该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不养犬,少养犬,体现在管理方
式上就是用提高收费的方法进行围堵。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怎样限制养犬,而是怎样规范养犬。因而新规定在管理模式、养犬收费标准、养犬人的职责等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如市民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托幼所、商店、学校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出租司机可以拒载;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赛娜说:“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法处理因为养犬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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