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留供货凭据 支票转眼变废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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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58 法制晚报 | |||||||||
按约定供货 拿到空头支票不能兑现 法庭上买家辩称根本未收到货物 供货商最终“财货两空” 法官提醒:票据法第十三条隐藏买卖交易风险 因买方具有抗辩权 卖方收到支票不等于拿到货款
明明是按约定向买家供货,并拿到了支票,但在兑现支票时却拿不到货款。银行的理由是支票空头,该公司银行账户 余额不足。供货商因为在交货时已将收货凭证交给买家,手中失去了供货证据,在法庭上也输了官司,最终落得“财货两空” 。 根据东城法院经济庭的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因类似原因在法院起诉的案件已经达到了9件,其中4件的当事人都 因为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而导致货款不能追回。在此,法官提醒供货商,要走出拿到支票就等于收到货款的误区。 典型案例 3万元支票不能兑现 王先生与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随后向该公司供货。该公司收货后,交给王先生一张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转 账支票。王先生持票到银行承兑付款时遭到拒绝。 银行的理由是支票空头,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王先生遂依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该公司,要求偿还货款。 今年6月底,法院开庭审理后,该公司答辩称,3万元的支票是支付预付款,由于王先生并没有按约定供货,所以才 拒绝付款。王先生在法庭称:“我供货了,如果我没供货,他为什么把支票给我?”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支票是不能证明王先生曾经向对方供过货的,这时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手中已经没有为该公司 供货时的收货凭证。 供货商赔钱输官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出票人的买方公司提出抗辩后,王先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 明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供货义务。现因王先生无法提供自己向该公司供应了价值3万元货物的相关证据,因此,王先生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误区:支票就是钱 据东城法院审理因买卖合同而引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王磊法官介绍,在这些纠纷中,供货人一个错误认识,即 认为“支票就是钱”,“拿到支票也就拿到钱了”,所以,供货人在收到支票后总是将收货凭证交还给对方,以表示双方账款 两清。对于诚信的买方,这样的交易方法本无可厚非。 但是,对于缺乏诚信的买方,这样的做法就具有潜在的交易风险了。 “第十三条”隐藏风险 据法官介绍,交易风险主要来自《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说明就是,一名小贩卖出1斤苹果取得5元钱,5元钱即归小贩所有,即使小贩卖的是长了虫的苹果,这5元钱 也不因苹果有虫就不归小贩所有。 但票据不同,沿用上例,一名小贩卖出1000斤苹果,取得5000元的支票一张,如果小贩卖的苹果都是生虫的 ,买苹果的人依据第十三条第二款行使了抗辩权,则支票所代表的5000元仍归买苹果的人所有,而不是归小贩所有。 如何避险 交易后索取支票收条 今天上午王磊法官表示,支票本身是不能证明供货商履行了供货义务的。在买卖合同中,可以证明持票人履行了约定 义务的证据多数是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单据,如收货凭证、邮寄证明等。 如何避免这种交易风险呢?一些供货商表示,在收到支票后并不交还收货凭证,而是在收货凭证上注明“已付”并加 注支票号;在取走支票时不交还收货凭证,而是向收货方出具收到支票的收条,待支票得到承兑付款后再将收货凭证交还;要 求收货方出具支票的附加说明,说明支票支付的是哪些收货凭证的货款。 本版撰文/通讯员王磊记者王巍 何为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能保证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 性权利。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 买方抗辩权可分为四类 按照法律规定买方(即出具支票的一方)的抗辩权分为四类: 类别 内容 非法基础关系抗辩 如暴力胁迫取得的票据 欠缺基础关系抗辩 包括基础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或后来被消灭 欠缺对价的抗辩 即同时履行抗辩,如买卖合同中取得票据但未供货(本文中,王先生便因 此被抗辩) 特别约定的抗辩 即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做的特别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