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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事件:从“百日维旧”到“百日维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4:08 南方周末

   方舟评论

刘鉴强

  圆明园事件从事发、叫停,到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环评报告要求全面整改,大约100天。这不寻常的100天,有人称之为一场“百日维旧”运动———维持圆明园作为国耻纪念地的定位,不使之沦落为游乐场;保护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使文物免遭破坏;保护圆明园的生态环境,不要因有关部门欲赢利而造成生态灾难。

生态破坏已经造成,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得出结论,圆明园防渗工程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工程方案存在严重缺陷。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全面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水生生态
系统严重破坏。因此,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圆明园全面整改。

而维持圆明园的国耻纪念地地位、保护文物,则超出了环评报告书和环保总局的能力。这一“维旧”任务,虽有长达100天的公众参与,虽仍属尚待完成,但已是曙光在前。

“百日维旧”这个词不能概括圆明园事件的重大意义。圆明园事件的意义超越了圆明园本身,从政府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来讲,它也许可以称之为一场“百日维新”运动。

3个月前(4月21日),本报“方舟评论”曾指出,史无前例的圆明园听证会,在中国环保史上乃至法治史上,都具有标识性的重大意义,是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个鲜活例证,具有示范价值。

实际上,不独听证会,圆明园工程从叫停到听证、环评、评审直至决策的全过程,环保总局都依法向社会公开,搭建了一个平台,使公众的各种意见得以广泛而深入地表达、交流。公众能够参与公共问题,使决策部门接触到不同的利益主体,听到不同的声音。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使执政行为随时受到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从而便于迅速认识到自己的失误,加以改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告诉本报,正是因为广泛听取意见,他们才意识到,由于经验不足,在听证会上,“质询”这一环节做得不充分,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

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决策的公众知情与参与,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政治文明建设”项下指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圆明园事件,就使政府在这方面做了一个成功的实验。

圆明园事件“百日维新”的意义不仅于此,它还是政府和民众共同创造和谐社会的成功尝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100天的圆明园事件,既体现了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追求,又有对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向往。

建设和谐社会,实际是建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圆明园事件就体现了各方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各部门(环保、水利、文物、园林)之间、代表不同利益和价值观的公众之间,以及最令人瞩目的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圆明园事件是一个小麻雀,五脏俱全,要将其顺利解剖,处理好各种关系,需要耐心和智慧,更需要依循法治的轨道。

在圆明园事件中,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与公众的理性参与相结合,提供了一个官民良性互动的样板。公众能够充分参与公共事件,使公众更加信任政府,提高了政府的威信,行政的效率和合意度也会大大提高。7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环评报告书,10个小时之内,点击量达到17000次,致使网站瘫痪近3个小时。在1700多个跟帖中,许多人表达了对政府执法的信任。

圆明园“百日维新”彰显了现代治理理念,弥足珍贵。但我们也发现,尽管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公众踊跃参与,媒体大力监督;尽管违法事实确凿,造成生态破坏的结论明确,有关方面却不见动静,可见,令法治社会顺利前行仍需努力。

应该说,圆明园的“维旧”尚未成功,“维新”也待推进。我们还认为:这种“维新”,不能结束于“百日”,也不要随圆明园事件将来的解决而中断,应该让解决圆明园事件所体现的民主与法治精神继续下去。苟日新,日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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