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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5:30 深圳晚报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记者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了解到,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为招标、拍卖和招募,特许经营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负责人在昨天的会议上,作了关于《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今天上午,本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分组审议。据介绍,该项条例的制定是一项创新性很强的立法,国内尚无先例参考,世界各国也正在摸索中。

  特许经营范围明确限定

  特许经营的范围不仅是关系到本条例适用范围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问题。草案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市政府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这一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不相吻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则上只有法律和法规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据此,草案修改稿对特许经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地铁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行业的经营和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授权仍保留招募方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原则上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草案规定的方式主要是招标和招募两种。据介绍,招募是一种通过谈判确定特许经营者的方式,难以体现公平、公开、公正。但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选择到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草案修改稿在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同时,仍然保留了招募方式,将其作为招标、拍卖方式的补充。

  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为了规范政府的授权行为和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草案修改稿对特许经营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特许经营的授权期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授权主体应当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现行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经营权的权利。

  作者:本报记者丁荡新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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