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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应成为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21:34 法制晚报

  新闻提示

  市发改委今天上午宣布,“北京市‘十一五’规划市民建言活动”即将启动。据了解,“十一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请市民围绕规划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市民的良策将被写入“十一五”规划里。

  从制定《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到修改《婚姻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下发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全国掀起一场关于婚姻与家庭的大讨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一审、二审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舆论呼吁将草案全文公之于众供全民讨论,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人们注意到,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自然的“时髦”。在此背景下,闻听北京市将首次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消息,不禁颇有感触。

  无论是《婚姻法》、《物权法》这样的法律,还是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都既事关社会政治生活大局,也与普通公民的权益切实相关。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理当对社会政治生活享有知情权。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公民在现代社会里享有知情权,这是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社会里的臣民不可企及的“待遇”。将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草案、初稿公布于世,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公开征求意见的另一个目的,是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保障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知情而没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只能算是一种袖手旁观的消极权利。民主参与是公权机关与公民和社会之间的一个中介,它能够协调或矫正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与公民意愿之间的关系。公民通过有序的参与,表达自己的意愿及目标选择,本身也是对公权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所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不想流于形式,就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公民的意见,通过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激发公民的责任感和创造热情,吸纳公民的智慧,最终制定出尽可能完善的法律、规划,推动社会政治环境的持续和谐与优化。

  与“政务公开是原则,是惯例,不公开则必须说明理由,是特例”类似,制定法律、规划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也应该成为一个原则,一种惯例;如果不公开征求意见则必须说明理由———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方向,值得我们孜孜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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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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