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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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1:2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以及旁听内容、旁听人数,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组织公民旁听。 第四条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及旁听人数。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社区的证明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登记。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后,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日前通知参加旁听的公民本人。 第七条旁听公民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之日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到处领取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 第八条公民旁听会议时无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审议议题的范围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