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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婚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2:29 京华时报

  新闻

  黑龙江重新恢复强制婚检

  据新华社7月20日消息,黑龙江省最近重新修订了《母婴保健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制度,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标志着该省开始
恢复强制婚检。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姜相春说,这是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惟一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行强制婚检的省份。

  据统计,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从“必须”变为“自愿”,黑龙江省婚前医学检查率急剧下降,由此引发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出生人口素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今后进行婚检时,除艾滋并梅毒、淋并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选择。

  (详见本报7月21日A14版)

  直评

  从恢复强制婚检看到的大谬

  我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到今日在黑龙江败下阵来,只有一年多一点时间。透过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我们不难看到一串若隐若现的大谬:

  其一,下位法战胜上位法。黑龙江省是通过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来恢复强制婚检的,这是置国家的《婚姻登记条例》于不顾的做法。《婚姻登记条例》是2003年7月30日由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该年8月8日签发国务院令第387号予以公布的。现在一个省里的《母婴保健条例》竟如此明目张胆地违反国家的《条例》,以下位法战胜上位法,法制与法治的意识何在?而且,以《母婴保健条例》来规定“婚姻登记”也属于法规错位———要弄也该弄个《黑龙江省婚姻登记条例》,如此“关公战秦琼”,真让人哭笑不得。

  其二,利益战胜了真理。自从强制婚检被取消后,卫生部门医院系统的利益损失巨大,因为婚检是独家垄断经营的大肥肉。国外多年没有强制婚检的现实早已证明:不强制婚检,并不会影响下一代。我辈是领教过所谓“婚检”的人,当然明白那是以形式主义为主的东西,其作用远不如体检、孕检。但“利益”的力量真是巨大,它竟能够打败常识与真理。

  其三,谎言战胜了真实。一段时间来,很多媒体都被卫生部门提供的数字牵着鼻子走,都将“新生缺陷儿率大幅上升”弄成主流声音,将“恢复强制婚检”唱成主旋律。其中某电视台于2004年10月23日拿三四岁的孩子做例子,来证明刚施行一年的取消婚检酿成大错。而揭示“怀胎需要十个月”这样的常识,指出取消强制婚检才一年就来计算“新生儿缺陷率”之谬误的,笔者仅看到《中国青年报》的一个专题。

  摘编自《人民日报·华南新闻》7月21日文/徐迅雷

  辨析

  恢复强制婚检是不是利益在作怪

  据报道,有的地方发现,随着婚检人数急剧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呈上升趋势。不少人便将两者联系了起来,认为取消强制婚检导致了新生儿缺陷率升高。而黑龙江省恢复强制性婚检的理由也是源于此。

  果真如此吗?据《新华日报》7月13日报道,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澄清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缺陷率升高只是一种“传闻”,而无实在依据———根据有关调查,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其实,婚检只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新生婴儿的缺陷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

  黑龙江省在做出强制性婚检的规定时,不可能不知道李部长的这番话。那为什么还要出台这项规定呢?究竟是谁在混淆婚检和新生婴儿缺陷率的因果关系呢?

  据调查,在呼吁恢复强制婚检的人中,以医卫界人士居多。而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所说的“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医卫界人士应该是最清楚的。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呼吁恢复强制婚检”呢?我想,这有可能是“利益”在作怪。综合各地媒体的报道,在2003年10月1日实行强制婚检之前,各地的婚检费用低的为几十元,高的达二百余元。如此算来,一个省一年花在婚检上的费用绝对不是个小数。这是不是一些人有意混淆婚检和新生婴儿缺陷率因果关系的原因呢?值得怀疑。

  笔者以为,要想吸引新婚夫妇自愿婚检,还是应该从规范婚检内容、提高婚检服务质量入手。

  摘编自《齐鲁晚报》7月21日文/朱四倍

  求是

  强制婚检模糊了婚姻与生育的界限

  为什么要废除强制婚检?是出于尊重个人的权利及对婚姻双方之婚姻道德的信任。为什么废除之后有些舆论要求恢复呢?理由是:自废除强制婚检之后,婚检率大幅下降,而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于是,在“尊重个人权利”与“提高人口素质”之间,黑龙江省选择了后者。

  我们不怀疑黑龙江省修改条例的良好愿望。是“个人权利”重要还是“人口素质”重要?这本身是一个说来话长的问题,可暂时置之不论。不妨先来探讨一下,婚检强制与否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到底会有怎样的影响。

  婚姻与生育是不同的两个阶段,保障新生儿健康根本无法、也不必提前到婚姻之前来做,将婚检与新生儿缺陷连在一块,模糊了婚姻与生育之间的界限,更不免将婚检等同于孕检的荒唐。以深圳为例,深圳的新生儿缺陷率一直很低,且近两年还有下降,这当然不能说是拜自愿婚检所赐,而主要得益于深圳市在新《婚姻登记条例》颁行之前的2002年就开始实施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该工程并没有“干预”公民的婚检,而是将“干预”放在孕前与孕后。

  当然,婚姻与生育固属两个阶段,但对绝大多数公民来讲,婚姻之后就是生育。那么,婚检与新生儿缺陷似乎也就有了某种必然联系,强制婚检也就师出有名。但这里有一个并非故意刁难的问题:你可以强制婚检,但在检出了问题之后,你可以禁止他们结婚、禁止他们生育吗?如果不能,强制婚检又有什么实在的意义呢?

  婚姻有婚姻道德,生育有生育道德,强制婚检则是以对婚姻道德的怀疑作为前提。这种怀疑也不是没有充分的理由,或可避免一些当事者堕入爱情与婚姻的陷阱。但按照这样的逻辑,婚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不也同样令人怀疑吗?谁能保证他们在其他因素的干扰下不会故意得出并不准确的结论?如果对道德的怀疑可以如此无限,那么于公民的权利范围,“强制”的触角到底要触及到什么深度而后能止?

  摘编自7月21日《东方早报》文/翟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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