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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强化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3:11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21日讯(记者季耀昆)今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济南市工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组建工会的期限、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等。

  近几年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断增加,但有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限制、阻挠、禁止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或以改革、改制、精简机
构为名随意撤并工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都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解决。

  6个月内要建立工会组织

  《条例(草案)》明确了组建工会的期限,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开业、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或者重新建立工会组织。为了促进依法应建工会单位按法定期限建立工会组织,针对我市部分单位因为不愿依法承担拨交工会经费义务而不依法组建工会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还规定:逾期未建立的,应当自下个月起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30日内筹备金按有关规定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25人以上可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条例(草案)》规定了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样规定能够增强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可操作性,防止变相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的现象。

  职工因要求建工会被辞有“说法”

  《条例(草案)》规定:职工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1~3人配备;职工1000人以上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3‰的比例配备。同时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职工因要求建立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所在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9种情形将依法处理

  为加大工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的9种情形:拒绝组建工会的;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干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调查处理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经费、财产及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和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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