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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案”宣判 被告无错不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4: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崇州市新华书店24岁的员工詹翀傲钓鱼“撒窝子”时不慎落水,但他的“师傅”在场却既不呼救也不施救,使得詹翀傲年轻的生命被河水吞噬(本报曾于3月15日作报道)。昨日上午,这起备受外界关注的“见死不救案”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无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原告的人身赔偿诉讼请求。

  宣判前:原告哭诉被告躲避

  昨日上午,詹翀傲的父母詹少林、徐新玉早早赶到了法院,还有几十位亲戚朋友赶来“扎起”。徐新玉抱着儿子的遗照,一边哭一边对记者说:“我相信我们一定会胜诉的!”而“师傅”柳杰10时过才赶到法院,记者走上前欲询问,柳杰手臂一挥:“没啥说的”。

  法院判决:被告无过错但应受谴责

  上午10时半,法官宣布判决结果。首先确认了基本事实:事发前日两人相约次日同去钓鱼,詹翀傲落水后挣扎并呼救时,柳已骑自行车到达现场,看见有人落水,又看见詹常骑的摩托车也停在河边,猜想肯定是詹,即丢下自行车向河堤下跑去,未呼救也未施救。附近居住的沙场工人听到呼救声后赶到现场跳入水中救助无果,柳借口回去通知詹家属离开现场,但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

  因詹翀傲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杰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翀傲的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杰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反应:有人接受有人不理解

  对于判决结果,旁听的一名男子说这结果是“意料中的事”,而一位大爷则嘀咕称:“他不去救人,害人家没了儿子,这样一个人怎么会判没罪,而且一分钱也不赔呢?”徐新玉更是情绪失控,在法庭上歇斯底里大吼:“我不服,我一定要上诉!”从走入法庭就没言语的柳杰低着头,宣判结束后他马上离开,坐上等在法院门口的车,抛了一句:“法律是公正的”,就匆匆离开了。

  市民声音:见死不救是社会奇耻大辱

  尽管如此,不少接受采访的市民则不以为然。市民杨先生说,“见死必救”是最起码的人道,如果人人眼见他人陷入险境都袖手旁观,那整个社会还谈什么进步?市民朱小姐认为,柳杰这样的冷漠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见死不救是这个社会的奇耻大辱,现在人们身边最缺的就是见危必救、见义勇为的人。

  一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提出,我国尤其要用法律手段推动更多的人去见危必救、见义勇为,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不妨仿效外国的做法让“见死不救”入罪,尽可能地严谨周密,使之既有威慑力又有可操作性。

  律师观点:法律和道德应严格分开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李于飚说,崇州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目前我国法律对人民警察、医务人员、检察官等职责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对一般公民的“见死不救”未有明确条款界定。“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只属于道德范畴,一般公民如果见死不救,也只是违反道德准则,但要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上缺乏足够的条款支持。

  李于飙告诉记者,崇州法院判决柳杰不负法律责任的结果表明,我们所处的不仅仅是推崇美德的社会,更是靠法律约束来规范一切行为的社会。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对公民的要求是权利第一位,而法律义务是第二位的,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就有天然的存在合理性。

  新闻闪回

  2004年12月8日早上,24岁的崇州新华书店职工詹翀傲到崇州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旁的河堤垂钓点“撒窝子”,就在跨过一个溪口时,詹跌进了2米多深的采沙沟里!采沙场的两位老人火速赶来跳进冰冷的河水救人,但没有抓到詹翀傲的手,詹翀傲惨死在仅5米宽的河沟里。詹翀傲父母认为柳是现场的第一目击者既没施救也没呼救,于是上诉法院要求追踪柳的责任,索赔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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