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 判决书发出道德谴责(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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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4:4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崇法记者杨在文)24岁的詹华(化名)与陈凌(化名)相约去钓鱼,没想到意外落水。眼见詹华落水呼救,陈凌却“不施救、不呼救、不告知家属”。事发后,詹华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亡是陈凌“见死不救”造成的,将陈凌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共3万元。昨日,此案在崇州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用严厉的措辞对被告进行了道德谴责。有专家称,不应提倡在判决书中给予道德评判。被告:见人落水顿时吓着了 事情发生在2004年12月8日。根据被告陈凌和目击群众在事发后做的笔录,法院认定了陈凌和詹华相约钓鱼,在发现詹落水呼救后,既不施救,也没呼救的事实。 庭审时,陈凌一直声称自己曾大声呼救,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庭采信了陈凌2004年12月16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事发前一天,詹、陈二人相约次日去钓鱼。事发那天,陈凌到现场时,詹华已经落水,在挣扎呼救。陈凌在做笔录时称,可以用于救人的“渔具在背包里,一时拿不出来,还有我那时也吓着了,从没见过这种场面,没反应过来。”至于后来没有去通知家属,是怕找麻烦。法院: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昨日,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由于詹华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不识水性所致,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被告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詹华父母要求被告陈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1694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詹华母亲表示要上诉。 虽然陈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庭在判决书中对他进行了谴责:“法律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规定的仅仅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故被告看见死者落水后表现出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专家:不应把道德义务法定化 “这是一个事实和法律关系都很简单的案子,法院的判决很正确。”昨天,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韦锋说,“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人们总习惯用道德的眼光看待法律问题。” 韦锋说,判决书中的道德评判,旨在给予一种道德指向,对于法律责任的负担并没有实际影响。另外,还有一个法律的大原则,即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判决书中给予道德评判是可以的,但不应提倡。 “这不太合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在判决书中进行道德谴责,可能会模糊法律和道德的界线,“我们不应该把道德义务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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