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黑龙江实行强制婚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0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黑龙江实行强制婚检

  强制项目: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此举引起各方争论

  【本报讯】据《生活报》报道,记者19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
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黑龙江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从现在起,该省将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据了解,该省是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惟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自愿婚检者不足百分之一

  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10月1日到2004年4月,该区的婚检人数仅为48例,而这期间道里区共有2210对新人办理了登记手续。据2004年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黑龙江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0.43%。婚检率低引发了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出生人口素质造成了严重威胁。虽然政府仍然不断强调宣传“婚检有益下一代健康”,但收效甚微。

  母婴传播疾病显著增加

  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金连弘介绍,该省每年约出生1.8万名缺陷儿,原因包括职业危害对女工身体的损害、近亲婚育导致的先天愚型和残疾未得到有效控制等。另外,近两年传染性疾病出现蔓延趋势,特别是乙型肝炎、梅毒等母婴传播性疾病显著增加,严重影响了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健康。而婚前保健和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重要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一环。

  强制婚检仅含四个项目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姜相春说,虽然新《条例》已经颁布,但是否能真正实施目前还是未知。据了解,黑龙江省今后进行婚检时,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然按照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进行选择。《条例》中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人口计划部门:

  我们的态度是中立

  “我也是刚刚看到消息,目前没有具体的意见。从计划生育的角度说,我们的态度是中立。”20日下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告诉记者,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国内目前有两种态度,一是主张自由婚检,一种是主张强制。但是,全国范围内再次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有难度。不过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还是要加强,最近一个月内国务院将出台一个关于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性文件,目前该文件正在征求意见。

  专家:

  婚姻和生孩子无必然联系

  作为国内研究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的著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法学博士毛寿龙教授不赞成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他说,可以采取经济措施来激励大家进行婚检,有的地方实行免费制,但黑龙江省的做法是太相信权力。婚姻和生孩子是两码事儿,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个人不主张强制。我们应该尊重结婚者的权利,不应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干预。”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高燕宁认为,可能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强制婚检会有一定好处,但这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强制婚检损害了结婚者的权利,作为公民他(她)有不婚检的权利。不能把“对大家负责的话”作为有损公民权益的借口。虽然决策者认为这个东西有好处,但是应该让公民慢慢选择而不是强制。

  对于取消婚检后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明显升高的说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组专家马忆南表示,我们在很多时候是出于一种意念,推断出一个结论,然后再去找论据论证这个结论的正确性。新《条例》没有明确提婚检,一些人一拍脑瓜先想出个命题来,命题就是这个《条例》颁布以后出问题了,取消了婚检,导致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增加,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然后就找来一些莫名其妙的论据。

  法律专家:

  此举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乔新生教授认为,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出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考虑,实行了自愿婚检制度。随着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落实,自愿婚检制度几乎成为了社会常识。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黑龙江省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率先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呢?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正因为如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绕开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而这样一来,就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置于尴尬境地。

  乔新生教授建议,尽快审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有效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宣布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部分法律规范无效。否则的话,随着地方性法规的不断增加,有关争议会越来越多,法制的尊严会在各种争议之中逐渐被削弱。

  作者: 编辑: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