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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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24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述波)由省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的《黑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和《黑龙江省健康险理赔服务标准》于本月起正式执行。 根据车险理赔服务标准规定,保险公司理赔时不得强制为客户指定修理单位或供应商;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索赔案件,自收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健康保险新的服务标准规定,要为客户提供不少于3个保险定点医院,由客户自主选择;涉及社会医疗保险和同业保险的,要依照承保先后顺序,向客户出具分割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