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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竟借失效法理逃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34 南京晨报

  据新华社电7月19日下午,到日本法庭上寻求公正的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再一次遭遇了不公正———日本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了他们要求日本政府进行赔偿的要求。

  1995年6月,耿谆等10人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鹿岛公司,揭开了中国劳工及其他受害者在日本寻求受害赔偿的序幕。对此,日本方面采取各种手段,或以“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为借口延宕诉讼审理,或以日本《民法》中的“20年限制”作为“时
效壁垒”,甚至援引过时法律中的“国家无答责”来搪塞、质疑“个人请求权”。中国劳工在迄今提起的十多起诉讼案中,无一胜诉。

  “日方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社科院日本研究所政治室主任高洪对日本方面的借口逐一反驳:第一,国家放弃“战争赔偿”并不等同于民众受害者放弃了个人追索“受害赔偿”的权利。“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对其因战争而给战胜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惩罚性补偿。而“受害赔偿”则是交战国对因战争直接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的赔偿。1992年3月,我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时说,二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第二,所谓“时效壁垒”并不适用于战争遗留问题。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明确规定: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和保护战争受害者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战争罪,对无论发生于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可以永远追究其责任。

  第三,所谓“国家无答责”法条是日本明治时期的陈旧法理,战后这一法理已被废弃。现在日本法院援引已经失效的法理来逃避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是历史的倒退。

  第四,日本方面对“个人请求权”的质疑毫无道理。日本政府在拒绝中国民间的受害赔偿的同时,却对本国国民向前苏联提起的受害赔偿持支持态度。“这种以双重标准去否定中国民众权利的企图,是不攻自破的。”高洪说。又讯侵华日军细菌战受害者诉讼案的180名中国原告不服7月19日东京高等法院作出的驳回请求的判决,于日前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这180名中国原告,以因二战中日军“731部队”等使用鼠疫、霍乱病菌,使其产生疫病或失去亲人为由,要求日本政府道歉并赔偿总计18亿日元的损失。(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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