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法院给予道德谴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34 南京晨报 | |||||||||
24岁的詹华(化名)与陈凌(化名)相约去钓鱼,没想到意外落水。眼见詹华落水呼救,陈凌见状却“不施救、不呼救、不告知家属”。事发后,詹华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亡是陈凌“见死不救”造成的,将陈凌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昨日,此案在崇州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用严厉的措辞对被告进行了道德谴责。 事情发生在2004年12月8日。根据被告陈凌和目击群众在事发后做的笔录,法院认定了
昨日,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由于詹华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不识水性所致,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驳回詹华父母要求被告陈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官宣布休庭后,詹华的母亲大声说道:“我要上诉!” 虽然陈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庭在判决书中对他进行了谴责:“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看见死者落水后表现出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据《成都商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