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远智合法权益受侵害案追踪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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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52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湖北日报记者陶海生 刘自贤 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生效,非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暂停或终止其法律效力,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题记 2004年9月20日,历经6年艰难诉讼历程的黄州区桐子岗村居民熊远智,收到了黄冈市
然而,10个月过去了,落定的尘埃又飘忽。熊远智至今还是“官司赢在纸上”。 (一)2005年7月11日,熊远智攥着黄州区人民法院2003年5月22日下达的民事官司限期“执行公告”、黄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5日下达的行政“案件限期执行通知”,再次来到报社求助。他指着两份法律文书无奈地说:“两张废纸”。因为他家被侵权一案,他所申请执行的事项至今没有得到执行。 他说,今年5月20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就他家被侵权一案组织召开了一次“执行听证会”。遗憾的是“执行听证会”不谈“执行”,被执行人不听会议主持人劝告,蔑视法律,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理直气壮”地予以否认。 熊远智说,如今,全家人仍住在无法居住的危房内,其妻因受不了折磨,整日以泪洗面,欲寻短见。他亦筋疲力尽,欲哭无泪。 (二)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熊远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症结何在? 7月14日,记者带着这个问题,费尽周折走进黄州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彭才进、执行局长周幼勋和执行法官孔汉涛接受了采访。 执行法官们认为,被执行人对“两案”的法律文书既没有行使要求再审和要求抗诉的权利,而两份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也没有被新的法律文书所撤销,应严格按照判决的内容执行。这不仅是受生效裁判约束的被执行人的义务,也是作为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的职责。 执行法官们说,该院对“两案”执行作了努力,但结果很不理想,未能及时有效地执行到位,熊远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关于民事判决部分,他们曾多次思考过依法强制执行,但最终没有执行的原因在于:一是涉案楼房框架混凝土结构,部分拆除直接影响楼房安全,经济损失大;二是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曾多次以死相拼,“阻止强制执行”;三是社会负面影响大,影响黄冈市的形象。 关于行政判决部分,执行法官们表示无奈。他们说,被执行单位黄冈市规划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目前还没有考虑对其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两案’不采取强制执行,并不是不依法执行。”采访中,执行法官们再三解释:熊远智合法权益受侵害案比较特殊,当事人之间抵触情绪大。但是,省、市领导极为关注,多次批示;新闻媒体也多次曝光,社会影响大,如不依法尽快执行,于情、于理、于法不符,也无法向社会交待。 执行法官们介绍,4月5日,黄冈市委、市政府就此案专门召开了一次协调会,区人民法院根据“协调会”精神,组织了一次“两案执行听证会”,6月14日又向市政府呈送了《司法建议书》。7月16日,市政府法制办根据领导批示,召集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和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对《司法建议书》进行具体研究,力促“两案”变通执行。 熊远智一家期盼“两案”能尽快有一个圆满的结局!法律期盼“两案”尽快有一个圆满的结局!社会舆论期盼“两案”尽快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