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护送费”就是乱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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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进津费”风波刚刚过去,又听到一个新词:“护送费”。据新华社7月21日报道,3辆从山东启程向北京运送紧急防汛物资的车辆,在进入天津路段时,竟被当地交警扣车5天,在向天津市交通局总共交了9000元的“护送费”后,由警车“强行护送”出天津。 “护送费”是什么费?在行政许可收费明细中,没有这个“费”。也就是说,“护送费”属于不应该收的“费”。但天津市交通局却就要收“护送费”。这次济南向北京运送的
警车和警察的开支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上路执法是履行职责,再收取“劳务费”就是乱收费。天津交通部门明知不该乱收费,却要变着法收,既没有行政许可,又没有物价部门批复,而且是想收多少收多少,一点“准星儿”也没有———“收1.3万元最好”,“收3000元也行”。 根据新交通法有关公路治理超载超限的规定,对于超宽车辆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报道说,援京防汛物资车辆是超宽了,但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来函,有山东交警部门的合法手续,应免予处罚。可让人难以想像的是,不罚款了,却要交“护送费”。按有关规定,“警车有偿护送是不允许的”。还有,没有行政罚款名目,就改用企业名义收费,难道天津的交通部门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需要哪块用哪块?难道交通警察变成了企业员工? 毫无疑问,“护送费”就是乱收费。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反思,彻底根除类似基于地方保护的乱收费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