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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摘登: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9: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SA8000标准的要素来自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等8项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公约)和若干建议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有关内容。事实上,这个标准的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在今天已经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SA8000标准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是一个明确企
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一套指标体糸的劳动标准。由于许多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进行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企业管理也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扩展到了社会责任管理。

  我们现在讲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把员工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揽的做法,而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以合乎道德的行动来回报社会。这个标准一是强调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通过关注员工权益、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来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三是加强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四是倡导劳工权益监督标准化,使用户不必单独制定对供应商的道德标准并进行审核。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责无旁贷。劳动者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在国际上,我国迄今已批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并承诺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其实,SA8000标准有关条款并没有超出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颁布多年,在一些地方贯彻执行却迟迟不到位。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光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会力量也要强力介入。

  当劳动者权利遭到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应该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法律制度,必须具体化、明确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劳动者权益能够获得切实的保障,广大劳动者有能力依法维权。政府作为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者,还必须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等手段,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方向,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包括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和媒介舆论的作用。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而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前提。我国工会组织的扩展以及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摘自《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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