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男女沈阳河湖集体裸泳 有关部门:无法约束(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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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0:2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钟欣)据《辽沈晚报》报道,日前,一批裸泳者不定时出现在沈阳浑河岸边,同时还出现在凌晨4时的北陵公园和较偏远的于洪区造化乡英守村的丁香湖。对这种骇俗之举,有人强烈质疑和反对,也有人表示理解。 裸泳族如入无人之境 35岁的浑河边居民耿女士说,上周六晚6时多,她带着6岁女儿到浑河附近的沈水湾公园散步,突然看到一群近二十人的裸泳队伍就坐在离她们6米远的地方脱衣服,边脱还一边说笑,如入无人之境。 “他们并不是找个僻静的地方,偷偷换衣服,而是大声喧哗,大摇大摆,脱光身子聊天、游泳。”耿女士说。“他们的目光甚至敢直视你,弄得我们倒是羞得要命。” 裸泳者:裸泳跟钓鱼一样,是种户外活动 记者在浑河罗士圈附近的水域找到几名名裸泳者。一名在附近居住的男子勉强接受了采访。 他说,他们近二十人都是来自沈阳的好朋友,各自打着一份正当的工作,平时喜欢游泳,年龄多在30岁至50岁间。其中以男性为主,也有穿泳衣的女性,但平时很少游,时间多在晚上5时至7时。 有关部门:裸泳无法约束 相关部门表示,没有明确规定约束裸泳行为,但在浑河里游泳是决不允许的,不管是否裸泳,都属于在浑河里野浴,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受到处罚。浑河管理人员说,对于裸泳一事,前来散步的居民非常气愤地反映过,他们也清理过几次,但裸泳者都以没有相关规定制约裸泳为由,并不听从。后来就跟他们打起游击。公园下午5时下班,晚7时接班,他们就利用这段时间出来玩。 学者:是对他人的一种伤害 辽宁社科院社会心里研究所主任张思宁认为,裸泳本身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却是一种“越轨”行为。羞耻感是人本身对文明的最起码的要求,而裸泳穿越了道德的底线,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裸体者在自家可以,那是个人空间,但在公共场所则必须遵守公德。许多游人在公园这种露天的场所无意中看到裸泳者,心理没有足够的准备,必然会在其心理上造成一种伤害。 教练:裸泳只是观念问题 对于裸泳,职业游泳教练罗先生说,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一种行为的判断标准已是多元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大家完全可以对一种新的现象保持理性宽容的态度,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影响公共利益,社会就应对此保持尊重与理解。社会越是文明,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区域也就越来越大。他还认为争论本身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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