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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贷款买房市民告银行与中介收中介费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1:51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游春亮

  办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时,向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交纳的中介费和保险费用是否合法?身为律师的广州市市民贺先生认为,银行借签订《借款合同》之机,强行在格式合同中规定必须交纳的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等条款是“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银行及相关的中介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以上被非
法收取的费用,银行则承担返还5159元的法律责任。

  原告称银行贷款合同存在多条霸王条款

  贺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1月,为了购房,他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提出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申请。该银行营业部立即向其出具了一份必须交纳的费用清单,其中包括律师费、查案费、公证费、物业评估费、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费等共计5159元,这些费用都将付给相应的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

  贺先生当即对这些费用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法律规定,聘请律师、进行公证、保险、评估等,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贺先生要求该银行营业部出具收取这些费用的法律依据,但该银行只告诉他,不及时交纳费用,就不能办理贷款。

  迫于无奈的贺先生不得不在银行空白的委托书和《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上签了名(银行要借款人先签字而自己却不签字盖章,待借款人离开后便在空白处填上保护自己利益的条款),并在2003年4月4日支付了规定的5159元。2003年5月7日,也就是一个月后,该银行才开始发放贷款给贺先生,并将广州市德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德赛公司)、汇智房地产评估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具的各种收据交给贺先生。

  今年6月,贺先生将该银行营业部、德赛公司、广州市汇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他认为该银行营业部利用贷款之机,伙同中介公司、保险公司向借款人违法搭车收取各项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

  咨询公司“蒸发”原告无奈撤回对其起诉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登记资料,打电话通知德赛公司应诉,岂料全是空号,无法联系;派人前往办公地址送达也找不到人;根据银行营业部提供的电话,也无法找到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不影响及时开庭,贺先生只得暂时撤回对德赛公司的起诉。

  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当庭否认收款

  7月12日,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贺先生出示了一份由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交给他的各个中介公司开具的收据,并说明这些费用都是交给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的,自己与其他被告没有发生任何关系。

  这时法庭上出现了“奇迹”: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对此一一否认,并坚持说与其他被告没有关系,所有费用都是借款人自己交给中介公司的。

  其他被告则全部在法庭上承认没有与原告发生关系,都是与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发生关系。

  法庭经查明:公证书、投保单正本、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均在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处。

  被告评估公司庭后退费

  庭审结束后,评估公司立即将评估费全部退还给了原告贺先生。保险公司也当庭表示可以退保,但由于投保单的正本在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处,退保必须要有正本。而第一被告银行营业部拒不交出正本,致使保险公司至今不能退款。双方还在协商之中。本网广州7月21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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