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热论小区公共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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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2:0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有多少公共资源被利用 昨天《小区公共资源收益应归业主》的报道见报后,很多市民打来电话,就小区资源利用展开讨论。“我所在的小区比较大,不仅电梯里有广告,连垃圾箱上都有广告。”“原来共有的仓库,现在被物业出租了,算不算公共资源利用?”打进热线的市民都表示过去对小区公共资源归属不了解,对很多侵占公共资源的现象也不清楚。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就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明确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建设单位不能证明享有所有权的,属于业主共有。 侵害小区资源的现象除了利用小区资源张贴广告,还有把小区道路当做对外收费停车场、把公共设施改变用途进行租赁、把规划中的绿地拓展为停车场二次卖给业主、把属于业主的屋顶和外墙挂上广告牌……这些常见的做法无疑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护权利 “我们小区物业擅自利用资源,没向业主做任何说明,我们该怎样维权呢?”不少市民都提出这样的问题。 “根据物管条例和业主签署的物业条约,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先和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财务,如果物业公司私自改变公共资源的用途,或者拒不公开财务的,必要时可以炒掉物业公司。”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的韩小宏律师说,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个人提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了解到,新的《物权法》也支持业主的权利。无论是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还是某个物业管理人,业主都有权更换。而一旦发生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或物业公司违反合同引起业主争议,只要业主大会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同时,单个业主也可以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记者陈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