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出台规定约束擅自购房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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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3:58 法制晚报 | |||||||||
房改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企业领导住房标准须报批 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等情况也要上报违规要究责
本报讯(记者汪红)企业领导不能再利用手中的权力随便给自己“分”房了。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国资委了解到,近日 ,市国资委与市房改办联合对市国资委所属一级企业领导提出严格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7项规定。 7项规定中包括:企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只由企业领导班子 决定,不得只在领导人员范围内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企业原则上不得再新购商品房并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领导人员;企业不得 用公款为领导人员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房、住宅装修等费用。 同时还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参照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企业领导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要 正式报市房改办核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领导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领导人员要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 、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报告市国资委等。凡违反以上要求的,有关领导将会被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