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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令禁止9种行为 保护历史风貌建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4:3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7月22日消息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条例首次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并将其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据介绍,天津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也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建筑汇集了西方国家典型的建筑风格和艺术形式,代表了中国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的发展轨迹。

  据人民日报报道,条例规定,对于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在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条例对9种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实施的行为明令禁止,主要包括: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圈占道路、胡同;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等。

  条例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擅自拆、移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编辑 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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