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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十条禁令”严管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5:0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 陈齐 通讯员 陈笑尘)从2005年7月1日起,佛山中院的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在办案中如有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等10种违反审判纪律情形的,一经调查核实,立即将其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十条禁令”是该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纪律制定的《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这是该院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按照
《规定》,这10种情形分别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推荐代理人、辩护人、中介机构的;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的;非工作原因为本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联系或介绍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的;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及向当事人、委托人索取、接受其财物的;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费用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为谋私利或为照顾人情、关系,故意拖延办案而造成超审限的;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其它审判秘密的。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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