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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可接公务活动(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5:37 云网
《云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可接公务活动(组图)
  新闻发布会现场云网7月22日讯(记者马艳)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云南省旅游条例》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随着今年8月1日《云南省旅游条例》的施行,我省将进一步规范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众所周知,旅游资源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例》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依法可以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出让、转让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鼓励利用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和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条例》特别指出,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证资源的持续性利用。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历史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其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点),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旅客容量控制。

  同时,随着《云南省旅游条例》的施行,我省已放开了相关政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这项新规定,给旅行社的经营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据了解,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外出考察、会展等公务活动,无论在参加人数还是在涉及经费方面,都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市场。但是根据惯例,公务经费不能凭旅行社所开发票报销;使得公务活动只能交给非旅行社性质的中介机构来安排,导致转包接待的现象时有发生。新《条例》的施行,将有利于促进公务活动的接待中的公平和效率;还将使旅行社长期以来在接待工作中形成的专业化水平,得到社会的充分认知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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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可接公务活动(组图)
责任编辑:马艳(来源: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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