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的”状告“打假的”,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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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5:59 扬子晚报 | |||||||||
7月2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向原告南通仕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兴涛送达法律文书,一审判决其败诉,维持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至此,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造假的”状告“打假的”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结果。 2004年12月19日,南通市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在对原告南通仕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其生产假冒二星“金六福”酒7箱42瓶、相关包装138只,以及
2005年4月1日,如皋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仕迪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停止生产白酒,没收所扣白酒,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15867元的处罚。 接到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仕迪公司认为其处罚行为不当,遂于6月27日一纸诉状将如皋质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令人关注的,被告席上除了委托代理人如皋质监局副局长孙锋、稽查大队干部汪斌外,该局法人代表、“一把手”陈建中也首次坐在被告席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存在以假充真展开激烈争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生产的“金品福”酒、“金品香”酒冒充四川宜宾亚华酒厂生产的“金品福”酒、“金品香”酒的事实存在,被告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以假充真行为与法无悖。被告对其处罚并未超出法定处罚幅度,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记者丁亚鹏通讯员 孟大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