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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司机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6:0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 通讯员范静)机动车无过错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案件在海淀法院审理终结。海淀法院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条件,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李宝良承担理赔义务。

  2005年3月10日,李宝良与太平洋保险签订保险合同,为自己的捷达汽车投保,4月25日,李宝良驾驶车与行人何云芝发生碰撞,为何云芝垫付医疗费1300余元。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在
此起交通事故中,行人何云芝负全部责任。此后,李宝良就上述垫付款后向太平洋保险申请理赔。5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向李宝良出具拒赔通知书,称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李宝良没有责任,因此何云芝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海淀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一审宣判后,太平洋保险为李宝良办理了理赔手续。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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