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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 怎样一路走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7:00 法律与生活

  集团诉讼原本是为了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公民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在美国,实行集团诉讼可以取得律师与受害方 当事人双赢的结果——既可以让小额诉讼当事人积极地提起诉讼,避免讼累,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又可以使律师通过诉讼 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集团诉讼现在已成为律师业的一项最富刺激的业务,是一个如同挖“金矿”的业务。然而在采访中记者 发现,中国律师却认为集团诉讼是“一条死胡同”。为何一项保障弱者寻求司法救济的“好制度”会在中国步履蹒跚呢?就此 问题,《法律与生活》杂志与一些做集团诉讼
的律师以及研究集团诉讼的学者进行了一场对话。

  对话人物:

  江 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秦 兵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律师

  毕文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涂 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的消极态度

  《法律与生活》:目前法院对集团诉讼采取了一种消极的态度,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立案受理,或是通 过“化整为零”的手段拆成个案审理。法院这么做,是要规避什么?

  江伟:出于对“稳定压倒一切”的考虑,法院对集团诉讼给予了一种排斥反应。实际上,集团诉讼是社会矛盾激化的 一种反映形式。要化解矛盾,那就必须承认矛盾,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化解矛盾,而不是用这种不受理的态度,回避矛盾 。同时也只有对这类案件进行探索解决,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涂志:法院不予立案,律师、当事人再想维权都是不太现实的。法院在这方面受国家政策形势的影响较大。不像在国 外,司法完全独立,法院立案不受各方面情势的影响。一个法官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我要依法办事。 同时,我也是一个法官,我也要讲究组织原则。”个中滋味,不言而喻。毕竟百人诉讼对任何一个法院、一个政府,都会造成 不小的压力。

  秦兵:我认为还有涉及诉讼费的问题。因为集团诉讼是按总额收取诉讼费的,我们采取的是累计递减制度,所以,数 额越大收费越低。如果拆开按个案来审的话,单个案件的收费很高。从收费角度来讲,法院一般是单独立案。但在开庭的时候 ,法院又是合并审理,这是因为法院充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正所谓高收费,低投入。

  《法律与生活》:除了法院的原因,还有哪些障碍让集团诉讼的实施“步履蹒跚”?

  江伟:集团诉讼因为涉及众多人的利益,而且这些人当中利益的大小,相关程度都不同。这些人当中可能又会牵涉利 益相对一致的小集团,和利益大体一致但部分利益可能冲突的集团。集团诉讼在我国又叫“代表人诉讼”,所以这就存在一个 代表人的问题,而且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如何分摊,代表人人选如何产生,到底由多少人代表诉讼合适,人数与不同利益小集 团之间的比例如何确定,这些都是要解决的问题。

  增长的双刃效果

  《法律与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曾作过这样的表述,集团诉讼和群体 性诉讼呈上升趋势是2004年中国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据法院系统统计的数据,2004年全国各类法院共审结集团 诉讼和群体性诉讼案件53万多件,上升9.5%。这种上升的趋势反映了什么?

  江伟: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公民的法律意识尚待提高,大多数人对环境污染持忍 受态度,很少人为买一双质量不好的鞋、一瓶假酒,或者一个手机去打官司。很少有人愿意出面打这种“官司”,因为一个人 为这些事打一场“官司”是得不偿失的。这样排污工厂还有居民区里的小饭店乱排油烟就没有人来管,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就变 得更加肆无忌惮。当前,由于各种公共权利、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的维权、证券投资维权等问题的出现和多样化,集团诉讼 呈上升趋势是自然的。

  毕文强:我认为集团诉讼是我们法治进程的一个必然现象,而且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从好的方面讲,集团诉讼的增 加说明,公民权利意识的彰显,知道开始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反衬了当前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期,普通 公民的权利正在被大量地侵犯,而且这种侵犯还是集体侵犯。

  让“死胡同”变成“阳关道”

  《法律与生活》:问题和困难大家谈了很多,那么在中国民事诉讼中集团诉讼的前景如何?

  江伟:我对集团诉讼的前景看好,集团诉讼代表的是大多数弱者的利益,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 ,我国法院司法权弱现状不断改善,相信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可以上升到政策的高度,这将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维护弱者利 益的途径。

  毕文强:就房地产纠纷而言,开发商绝对处在一个强势地位,他们有固定的组织、雄厚的资金、专门的法律顾问。而 业主们呢,则是无组织、无资金、无法律支持并缺少聘请律师的心理准备。在这种失衡的力量对抗下,集团诉讼的核心好处就 是,业主能够集体去与开发商抗衡。

  涂志:虽然做集团诉讼的案件很艰难,但集团诉讼这条路,我们还会走下去,原因很简单,可以节约诉讼成本,让更 多的弱者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与生活》:既然大家都认为集团诉讼是一项“好制度”,那我们该如何保障集团诉讼制度在中国一路走好呢?

  江伟:首先,还是解决好法院立案的问题。法院只有放开限制,对这类案件正确对待,按照正常的程序审查立案,不 要把矛盾挡在门外,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也有利于我们对这类案件的探索、研究,更好 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好地完善司法制度。

  其次,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集团诉讼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探索。比如,美国在这方面的研究 和实践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现在有很多法学研究者建议实行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如何让这一制度得以实施,对法院的监督 ,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要鼓励代表人进行诉讼,仅凭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行,以后也可以考虑采用成功报酬制来鼓励律师积极地帮助 群体诉讼当事人的代表进行诉讼,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之,从各个方面入手,使那些造假贩假者、乱排乱放污染者收敛自己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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