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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狗患长期存在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7:47 新世纪周刊

  那就是作为宠物的狗和猫到底谁最先被人类驯化。比较可信的观点是狗成为人类的朋友已经长达15000年,而猫 也有9000年作为宠物的历史了。至于这段史前史的真伪,我们无从判断,但人类养宠物的历史够长确实是真的,六书中的 《礼记》都有记载。

  同时,恐怕没有别的什么动物,能像狗那样,吸引现代都市人的情感了。但这种情感,又把人强硬地区格成两个集团 ,一个是养犬的,一个是不养犬的。他们之间似乎势不两
立,水火难容。其实这种非此即彼的划分实属荒谬,颇有挑拨分化之 嫌。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一个城市“狗口”的数量和城市的GDP有着非线性的函数关系。欧美多少历史名城是遍地狗屎 。而近来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国大城市的“狗患”之困也愈发严重,养狗人、非养狗人、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共环境的利益错 综纠缠。《卡拉是条狗》中卡拉主人的无奈其实是大多数普普通通养狗人心态的写照。

  来自北京市公安局的数字显示,至6月底,北京登记在册的狗的数量已达45万之多,且因为有狗市场、有违法养狗 者、有流浪狗、有遗弃狗等,所以狗的实际数量远大于45万已无可质疑。然而,不管是已经登记的还是未经登记的狗,都给 都市的环境甚至生活在都市里的人,带来了这样那样的麻烦。

  狗本无错,人总有错。

  -策划统筹/弦琴陈晖

  执行/王钦效王玮

  摄影/陈萧军

  狗本无错

  -本报记者/王歆效

  养犬的把狗爱若宝贝,为它大把花钱、花时间、花精力,甚至到了食同桌、寝同床的地步。不养犬的则把狗视为蛇蝎 ,不仅痛恨它不讲卫生随地大小便的行径,更历数它犬吠吵人美梦、窜入街道阻碍交通、咬伤路人传播疾病的劣迹。

  在北京城里,数以几十万甚至是以百万计的狗,并不都像“卡拉”那样老实。从北京市法院受理纠纷案件的数量看, 由狗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而来自卫生部每月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也显示,狂犬病死亡人数与致死率已连续数月位 居首位。

  这些都在向人们昭示,“都市狗患”已日趋严重,在某些城市,其已和无证摊贩、城市“牛皮癣”一起,被列为城市 管理三大热点。有专家指出,加强宠物管理,杜绝“狗患”,已成为维护中国城市公共安全的当务之急。

  “狗患”日增

  今年7月,北京“狗口”再攀新高,每年被狗咬伤者的数量也以万为单位迅猛增长。

  据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唐云利副总队长介绍,北京登记犬数量已达到历史最高,且不排除有未登记或未年检的养犬 户存在。而非法养犬的数量到底有多少,一时间无法统计清楚。

  其实,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知不知道身边有多少登记在册的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别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可城市街区、小区绿地里狗的粪便,随时都可以听到的犬吠,似乎时刻都在提醒人们,狗的数量在一天天壮大。

  北京市卫生防疫部门的统计显示,被狗咬伤的人数,每年都在以1万左右的速度递增。仅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天就要接待几十名被狗咬伤后来注射狂犬疫苗的人。

  除此之外,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狗患”纠纷也呈暴增之势。据了解,由狗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其一是被狗咬伤后的医药费问题,其实“限养”规定中对此有明文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狗主人总找各种借口逃避付费。

  其二是汽车撞狗引发的赔偿问题,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侯晓宇律师指出,因宠物引起的纠纷,凡涉及侵权,应适用 《民法》。如果是狗的主人没看好狗,致使狗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上,原则上没权利提出索赔。但在情理上可经过双方协商, 达成一定数额的赔偿。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如果说这些还有法可依的话,那对人们质疑最多的狗随地大小便问题,根据“限养”规定,一般只能对养狗人进行说 服教育,并没有处罚规定。

  北京市保护小动物协会副秘书长赵栩说,其实狗具有服从的天性,训练得法,是可以让狗令行禁止的。但在现实生活 中,狗狗们随地大小便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不仅引发了许多纠纷,同时也容易造成疫情的流行。

  严查涉狗违法

  作为“限养”主管部门的北京市公安局,不能阻止纠纷的增加,也不可能绝对消除“狗患”,但严查非法养犬行为却 是他们责无旁贷的。为此,北京市公安局宣布,从7月1日起,北京警方将开展为期半个月的养犬集中执法检查。

  据唐云利介绍,此次查处的重点是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4类违法养犬行为。

  记者在亚运村派出所辖区内采访时发现,小区的公告栏上、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派出所已经贴出了告示。告示上不 仅注明本楼哪家哪户养了狗,是否已通过年检,同时还提醒没有登记的养犬户要及时到派出所登记注册,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但说到举报,不少人都不以为然,“谁会为条狗,得罪了邻里关系?”

  一位在派出所工作多年的刘警官说,北京调整“限养”规定后,由于登记、年检的费用大大降低,所以主动到派出所 登记的养犬户也越来越多。但也有一些人在偷着养,而且在偷着养的人当中,一户养多犬或是违规饲养大型犬的比例有所上升 ,所以这也成为集中执法检查的重点。

  赵栩认为,公安部门确实应严查违法养犬户,但同时也应对流浪犬加强管理。因为无论是大型犬还是没办理登记手续 的狗,总归还是有人管,而那些被遗弃的流浪犬的状况,才着实让人担忧。

  执法症结

  据刘警官介绍,对于流浪犬是发现一只收一只,曾经在一周的时间内,仅在他的管区内就收过十几只。

  而对于非法养犬户,他们却是无奈的,因为非法养犬户对公安机关的检查各有各的“高招”,再加之警力有限,确实 给他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

  有些非法养犬户采取几条犬共用一个狗证的办法逃避检查,而“一证多用”的养犬户都是亲戚、朋友。他们养的一般 是同一种狗,个头大小也差不多,将狗和狗证转来转去。大大增加了警方取证成本,常常是跑好几趟也不能查实。

  另外,“狗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北京“限养”规定中要求,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一些养犬人有几处住所,北京“限养”规定又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 域”,不同范围准养犬又有所不同,“重点区域”就不能养大型犬。而有些人在“一般区域”办理了狗的登记手续,却常常住 在“重点区域”。公安机关一去查,他就说是来取东西,一会儿就回去,这也让警察无可奈何。

  但最最麻烦的还不是这些违法养犬者,最让执法人员头痛的是那些违规遛狗者。在北京市的“限养”规定中,对于未 带链遛狗者,没有明文的处罚规定,这也带来了屡教育屡不能止的尴尬。

  赵栩介绍,在新加坡,养狗人必须确保自己的狗不会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过度吠叫、在公共场所排便、骚扰路人、 咬人将被吊销养狗证。这种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而中国的“限养”规定还比较粗糙,其中的一些条文应 该细化,使执法人员更易执法。

  狗患引发人祸

  1.逗狗被咬:6岁的张某逗邻居栾某饲养的狼狗时被狗咬伤,共花去医疗费1085.22元。经法医鉴定,张某 的面部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张某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栾某赔偿各种损失35719.37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栾某 各承担30%和70%的责任。

  2.撞伤名犬:2004年8月5日,张某驾驶着货车,将李先生的德国名犬撞成了残疾。李先生向肇事货车司机提 出70.86万元的巨额赔偿,其中包括爱犬的假肢及安装费8.2万元、假肢护理费10.66万元,其中配种费更高达5 2万元。

  3.躲狗遭祸:2004年1月25日,司机黄某在北京市南六环高速路上为躲避一条突然出现的无主犬而撞上了路 边的隔离带,黄某死亡,其妻和另一乘车人受伤。黄某的父母和儿子将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法庭,索赔48万余元 。2004年9月23日,丰台区法院当庭宣判,黄家人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余元。首都公路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就成了这只无主犬的“替罪羊”。

  4.疑似狂犬:北京市朝阳区张先生之子被邻居的狗咬伤之后,张先生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付给儿子以后有可能患 有狂犬病的巨额治疗和补偿费用。但现有法律没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法律难解狗纠纷

  中国《民法通则》127条规定:一、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 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享有饲养 动物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管理动物的义务,有义务采取措施,对动物严加管理,以防给他人造成损害。

  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 联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 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因第三者的过错,例如在别人的挑逗和 教唆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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