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元的“护送费”,还是很优惠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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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9:55 法制晚报 | |||||||||
手持济南交警队发给的“三超”通行证,3辆从山东启程向北京运送紧急防汛物资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天津路段时被当地交警扣车5天,在向天津市交通局交了9000元的“护送费”后,才由警车“强行护送”出天津。对于此事,天津市交通局治理超载超限办公室主任称,根据新交通法有关公路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他们这么做已经很优惠了。 笔者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我知道法律规定的罚款或收费,绝对是毫无商量余地的
仔细想想相关方面的说法,发觉还有许多经不起推敲之处,让人疑惑丛生。首先,既然是以“超载超限手续是‘一省一办’,出省后并不管用”为由把车扣留,为何天津交警从头至尾只字未提补办手续的事?其次,对于“护送费”,他们称属于“劳务费”的范畴,是其下属物流配送公司向货主收取的一种费用。那为何要以交警强行拦截、逼迫缴纳的方式来收取?这样的一个“劳务费”,有关部门审批了吗?物价部门认可了吗?而且,要是出动警车护送,那明明用的就是国家财政和纳税人的钱。现在不尽量为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提供通行方便已经说不过去了,怎么还能伸手要什么“护送费”? 在我看来,天津交警向3辆运送紧急防汛物资的车辆收取“护送费”明显刻有执法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烙印。它反映了有些部门将执法权当作部门创收的手段,依仗自己手中的权力,制定并收取名目众多的各种费用。 作者:周训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