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四表检定 不得收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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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0:4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获悉,从本月20日起,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执行新标准。物价部门强调,检定民用四表时,不得向居民收取检定费。 据介绍,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相关规定同类检定项目70%核定,其中以贸易结算为目的非自动衡器以及医用计量器具为50%以内,并分3年逐步到位。今年7月20日至年底按不超过该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该规定收费
本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包括长度计量、光学计量、力学计量等在内的11大类、479个项目。比如一台A、B级(<=DN25mm)水表的检定费为8元,每3年检定一次;一台不大于6立方米每小时的A、B级煤气表(燃气表)的检定费为25元,IC卡煤气表首次检定每台加收30元;一只2.0级的单相电能表的收费标准为15元,每10年检定一次;一只2.0级的三相电能表的检定费是50元,检定周期为3年。 物价部门规定,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在原来每块表每次45元的基础上增加到65元,检定收费1年不得超过1次,收费一次性到位。同时,对收费标准50元以下(含50元)的收费项目一次性收取。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等四类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收取运输费、保险费、差旅费、调试费、服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 (胡冬华 韩家敏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