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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机动车号牌该不该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0:4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

  正方

  有保留地赞同拍卖

  合肥力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肖军对部分机动车拍卖持有保留赞同的态度,“如果没有近似迷信的心理需求,号牌本不是稀缺资源,只需按顺序发放即可;但现实中的确存在这种需求,就使其变成了社会资源,既然如此,采用拍卖的方式,相对公平,若能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则更加合理。”

  可以防止暗箱操作

  阜阳市物价局孔玉则以阜阳拍卖号牌的成功经验为例,认为部分机动车号牌拍卖可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减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痛苦,防止职务腐败,可以推广。蚌埠市交警支队交警柴建淮认为,过去发放号牌的渠道不够透明,被少数人垄断,易发生特权及腐败行为。拍卖号牌要形成一种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使之再也不能成为少数人搞交易的垄断资源。

  比例大小意见不同

  对于20%的号牌拍卖比例,部分陈述人持有不同意见。肖军认为,20%的数字可能大了一点,应该调整到10%左右;而孔玉则认为,既然是好事,完全可以做得更好,20%的比例小了一些,应该再扩大一点。

  拍卖号码可助贫困

  柴建淮认为,拍卖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只是一种号牌获得方式。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一直苦于没有资金来源,很多受害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拍卖号牌提供了救助通道,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即用富人的钱救助贫困的人。

  反方

  可能成为腐败温床

  合肥隆盛装饰公司职员程孝辉认为,部分机动车号牌拍卖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他以西安宝马彩票案为例分析说,尽管拍卖所得缴入国库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但是不是全程监督、钱能不能到最需要的人手里,需要考虑。因此,机动车号牌资源应公开,强化管理、全程监督,不给某些人钻空子的机会。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教培科科长曹海燕说,部分机动车号牌公开拍卖涉及合法化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或凭证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行政许可法》也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显然,现在的规定违反了这两个法律。

  救助基金来源明确

  曹海燕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国际通行的法则,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国家提供的公共福利性服务,其基金款项不应分摊到少部分人或组织头上。

  侵犯公民平等消费权

  曹海燕认为,相对于所有个人或组织而言,通过拍卖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个人和组织只是少数,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消费权。而且,机动车号牌是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全体合法公民所有。具体到每位使用者头上,应该是使每个使用者公平享有号码使用权,而不是通过拍卖的方式使少数人或组织因为经济条件好而享有特权,拥有好号牌。程孝辉也认为,拍卖号牌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因为,“有钱人就可以买到好牌照”。

  临时措施不宜立法

  省人大机关杜玉山认为,拍卖部分机动车号牌必须考虑到其负面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是通过拍卖机动车号牌筹措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只能是目前的临时措施,不是根本解决办法,也不能长期进行,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来肯定并规范未必合适;二是机动车号牌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拍卖机动车号牌,无形中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权利,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三是拍卖机动车号牌的社会导向存在问题,它一方面宣传了数字迷信,另一方面不恰当地宣传了“拜金主义”和特权意识。·实习生柯亚飞本报记者 杨杰·(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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