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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赔病人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3:09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文创)病人因阑尾炎而到南岸区某医院接受阑尾切除术,但经过两次手术后,发生腹壁脓肿及小肠瘘等并发症。经法医学鉴定,该医院在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漏诊、手术方案欠恰当等情况。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南岸区某医院赔偿病人119317.28元。

  两次手术未治愈

  2003年9月26日,浙江人董某因腹痛到南岸区某医院检查,经该院门诊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广泛粘连性肠梗阻。医院决定对董某行阑尾切除术。同年10月9日,董某在该院做了第二次手术。

  10月16日,董某转入大坪三院接受治疗。大坪三院对董某行部分小肠及瘘切除,后董某被治愈。

  董某认为,由于南岸区某医院的过失,给自己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在内共计20余万元。

  手术方案欠恰当

  今年3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根据病历,董某手术前即诊断‘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缺乏依据,其阑尾炎诊断成立。在对董某所实施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漏诊,术前检查及准备均欠全面,手术方案欠恰当等问题。”

  鉴定认为:“根据董某的病史,体征分析手术中可能因分离粘连等损伤肠管,导致术后发生腹壁脓肿及小肠瘘等并发症。”

  庭审中,参与鉴定的专家认为,南岸区某医院对董某的整个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及专家出庭接受质询情况综合分析,南岸区某医院在为董某诊疗过程中,因存在漏诊、术前检查及准备均欠全面,手术方案欠恰当等问题,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判令南岸区某医院赔偿董某各类费用共计11931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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