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商誉费纠纷庭内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4:4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安徽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商之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一家迟迟不交商标使用费的加盟店告上法院,经省高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三方当事人日前在法庭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加盟方支付了140余万元的商标使用费,安徽商之都退还其30万元保证金及其利息,合作多年的“盟友”总算好聚好散。1998年7月,六安华侨公司与安徽商之都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成立了“六安商之都”,商场按销售额的比例向安徽商之都按季支付商誉费。2003年初,双方重新订立《加盟连锁合同》,约定,六安华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加盟安徽商
之都,在六安市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享有“商之都”品牌的使用权,同时交给安徽商之都品牌使用权保证金3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交纳“商之都”品牌使用费。

  去年4月,六安华侨公司整体改制。该公司和六安商之都的债权债务由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商都公司)承担。去年8月,安徽商之都将金商都公司、六安商之都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称截至当年6月30日,两被告累计欠原告品牌使用费195万余元。因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且故意拖延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从2004年8月5日起终止履行与两被告的《加盟连锁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付清品牌使用费195万余元;30万元品牌使用权保证金不予退还。

  两被告在法庭辩称,因协议约定的商誉费不能税前列支,六安商之都于2002年补交了企业所得税达22万余元,为此,多次向安徽商之都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原告迟迟不予解决,同时原告一直不兑现2001年超额完成销售额任务返还商誉费4万余元的承诺,证明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而安徽商之都于去年3月在六安市投资兴建了新的“六安商之都”。金商都公司在同年4月29日拆除了原“六安商之都”的门头标识,不再使用此商标,因此,从当月起不应当再支付商誉费。

  被告金商都公司对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安徽商之都承担其税前列支而实际或将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11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应该依约向安徽商之都交纳2004年3月底前的商标使用费,扣除双方认可的返还款、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及多算的商誉费,应交纳140余万元。六安华侨公司迟交纳商标使用费,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共同过错所致,因此,安徽商之都应返还3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金商都公司的反诉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

  安徽商之都和金商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经法官调解,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金商都公司在调解书送达的当日即向安徽商之都付清了商标使用费。(周安)

  作者:张利明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