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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列错被告!委托人告倒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5: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6000余元

  给人打官司,律师却将被告人都列错;好不容易起诉,律师又要求把被告赔偿的伙食补助费“整”成营养费。气愤不已的原告直接将律师推上被告席。锦江区法院日前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6000余元。

  原告:

  律师连被告是哪个都不晓得

  2003年10月,罗庆军因人身损害赔偿,聘请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彬为他代理官司,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同。刘彬收取4000元代理费后,只开具了3000元发票,其余1000元以差旅费的名义出具白条。罗庆军诉称,在他支付了代理费后,刘彬还以“勾兑”为名,向他要了2000元。可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刘彬的表现却让他大跌眼镜———案件一审,刘彬把诉讼主体列错,他被迫撤诉,损失诉讼费3910元;一审诉讼,刘彬又将他住院期间的1000元伙食补助费“整”成营养费,导致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被驳回。罗庆军认为,这一切都是由于刘彬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的。他要求刘彬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他赔礼道歉,并要求其退还各种费用1万余元,赔偿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6000元。

  律师:

  按提供的证据起诉没错

  律师事务所辩称,罗所称的差旅费和“勾兑费”无证据证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罗的所有诉讼请求。

  刘彬则辩称,他从来没收过所谓的“勾兑费”;至于弄错诉讼主体,是因他根据罗庆军提交的证据提起的诉讼,他不存在过错。此外,他表示,1000元“差旅费”可以退还给罗。

  法院:

  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6000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与罗庆军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刘彬以个人名义向罗庆军收取差旅费1000元,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于刘彬列错被告的事实,法院认为,律师必须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彬所列的被告主体连续发生错误,作为一名律师应当知道主体错误的后果,由此认定刘彬在履行职责时并未认真审查法律文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罗庆军要求退还“勾兑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要求赔偿的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刘彬退还私自收取的差旅费1000元。律师事务所向罗庆军退还律师代理费1800元、赔偿损失3910元。因主体错误所造成的损失3910元应由某律师事务所承担,但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刘彬追偿。(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庞山岚李欣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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