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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建议:征用私产应事前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5:31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我省法学专家就《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建议先搞试行作为过渡

  作为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部专门性法律,《物权法》一旦颁布实施,将把宪法有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成为老百姓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昨(22)日,我省部分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就《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

  区分所有权有利维权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法学专家观点:“《物权法(草案)》首次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对其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尤其是对业主的管理权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业主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解释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补偿没有明确事前事后

  《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法学专家观点:王建平教授提出,此条中没有明确因公征用私产是事前补偿还是事后补偿。事后补偿也不是违法,但是,事后补偿的变数相当大。补偿多少,什么时候补偿?事后补偿的主动权掌握在征收、征用者手中,被征收、征用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省社科院覃云天研究员提到,事前补偿可以更大程度保障私有财产不被侵犯,让主动权掌握在弱势群体一方。

  “全体业主同意”太绝对

  《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法学专家观点:在专家学者们对《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指出草案中存在的多处语意表述不详、用词欠准确的地方,“这个‘全体业主同意’显得太绝对了,我们建议改为三分之二或者五分之四。”王建平教授说。

  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郑鋐也谈到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成熟度不高,但社会普遍对其呼声强烈,再通过人大常委会做大的修改速度比较慢,建议先试行比较好。

  早报记者周晶晶实习生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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