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草案:国有财产流失企业主管人员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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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9: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田雨)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财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并依据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生活案例
广西梧州市交通局原局长林显富利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挪用、贪污公款1241万元,收受贿赂80万元,不久前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经查实:1996年至2001年间,林显富先后指使交通局财会人员与恒通公司暗箱操作,将公司公款590万多元转至一个从未承接过任何工程、只空有账户的所谓“施工二所”。恒通公司大量往来资金都以“支付工程款、劳务费”等名义流入该账户。林显富从该账户中大笔大笔地提取现金,以劳务费等名义集体私分。凭虚构的名目,林显富从恒通公司这个“漏斗”漏出839万元国有资产私分。此外,林显富还挪用公款147万余元,贪污公款255万余元。 草案摘录 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点评 2004年,审计署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发现由于不按程序决策、违规决策、违规转移国有资产等原因,共造成损失145亿元。 这么巨大的金额,无怪乎群众要用“触目惊心”来形容。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分析,目前国资流失主要有“四大暗道”: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管理层自卖自买,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一些单位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以预扣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名义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最终让受让方无偿占有这部分国有资产。 基于此,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于是就形成了现在征求意见草案中,企业主管人员造成国资流失应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究责规定。 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记者注意到,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7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此次会议特别强调,中央企业要解决好资产质量不高、管理方式粗放、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有专家表示,这可以视为行政与立法的有机联动和呼应。(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