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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0:03 宁夏日报

  本报讯(宁夏日报记者 白景辉)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和储存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储存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生产车间、仓库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生产、储运区域应当具备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防雷电、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具备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厂房、主要生产设备、消防设备、烟火剂化工原料及产品、半成品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标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事生产的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上岗合格证等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营人员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燃放常识等条件。

  《条例》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做了限定: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50米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驻地;集贸市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场所不得销售烟花爆竹。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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