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征地上抢种一律不予补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0:3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林银来/实习生/林毓心 本报讯 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昨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全面规范征地程序。 通知指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会,不能以申
通知指出,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必须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不能因被征地农民不服农用地转用或征地批准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公告或者推迟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