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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了”何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1:39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沈阳7月22日电(陈光明、杨海霞)在农村中,发生矛盾纠纷甚至刑事犯罪后,很多当事人选择的不是公断,而是息事宁人的“私了”。表面看,受害者可以从“私了”中得到一笔钱,责任方则可以免去法律制裁。但事实上,“私了”却是一枚难咽的苦果。2004年5月,某企业的总经理外出时将农民王老汉撞伤,造成肋部骨折,在中间人的说合下,双方选择了“私了”,肇事者一次性赔偿王老汉4000元。但不久后,王老汉腰伤发作,需要继续治疗,再找肇事者,对方不认账。无奈之下想到法院起诉,但因当初没有报案,缺乏相关证
据,无法认定。“私了”中,肇事者也有占不到便宜的时候。辽宁鞍山海城市西柳镇的张某因小事将王某打伤,造成王某左臂骨折。经人说合,双方选择“私了”,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3000元。后来,王某觉得钱不够,又向张索要2000元,并说如果不给就告张某。张某为了了结此事,又给王某拿了钱。后来王某时常向张某要钱,搅得张某不得安宁。

  据海城市司法局介绍,犯罪“私了”现象主要发生在一些相对偏僻落后的地方。而在交通事故、未成年人之间的斗殴伤害、强奸(包括奸淫幼女)等犯罪案件中“私了”的比例较大。

  农村犯罪“私了”现象有着深刻的原因:主要是一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把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当成一般的民间纠纷处理,致使犯罪行为被“私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受封建传统习俗的束缚,推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处事原则,有的农民出于怕遭打击报复、怕暴露隐私、碍于情面等考虑,选择“私了”。“私了”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为社会治安埋下隐患。有关人士认为,应采取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从思想上杜绝“私了”的产生。同时,要采取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法来杜绝“私了”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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