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征地 得农民“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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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1:57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今后,在征用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转用时,被征地的村集体和涉地农户的意见将被更加重视,尤其要得到农户的“审批”确认,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申请听证。昨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不能拒绝申请听证
“不能以申请人只是一小部分等为由,拒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说,被征地者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不得拒绝。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并明确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告时限有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告。在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也可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必须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不能因被征地农民不服农用地转用或征地批准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公告或者推迟公告。 公告必须贴在规定地点,让大家看见。征地者应当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随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来源:李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