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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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3:54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一方与单位可以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作、职业培训、保险福利
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其协商内容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与草案修改稿相比,“条例”的调整范围有所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明确纳入了集体协商的范畴。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