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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提走”46万工程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4:07 扬子晚报

  河南淮阳县的一名承包商吴之新20日向媒体投诉,称其在当地承揽一修路工程中,该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永谦私刻公章,领走了46万元工程款。目前,河南省公安厅已要求周口市公安局纪检委对此案展开调查。 刘副局帮忙揽工程 “他确实帮过我的忙,但也真是太贪了,不然的话,我们不会走到这一步的。”7月21日,记者在周口见到当事人吴之新。他说,“2002年6月,身为淮阳县公安局主管经侦的副局长刘永谦找我,问能否找到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如能找到,可以帮忙将淮阳县龙都大道慢车道改建工程揽下来。”吴之新说,他和中铁
十五局七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局七公司)的一个处长有亲戚关系。之后,在刘永谦的引荐下,吴之新和该工程的业主淮阳县公用事业局负责人见了面,通过磋商,吴之新以十五局七公司的名义以议标的形式签订了承包合同,整个工程标底为324万元。 2002年8月10日,吴之新又和十五局七公司签了合伙协议,由吴之新全部垫资修建该工程,十五局七公司承担施工质量监督,并提供技术支持,十五局派楚新方为项目部经理,吴之新给十五局七公司支付管理费和技术人员的工资。2002年11月工程完工。副局长提走46万吴之新说,到2003年1月,业主才开始分两次拨付了153万元。“在这两次拨款中,除了我得到9万元,给十五局七公司管理费6万元,还银行贷款100万元左右外,其余作为好处费均给了刘永谦。”“那时候,刘永谦确实帮了不少忙,钱总是先让他用,但他的手越伸越长。”吴之新说,2004年1月份,淮阳县公用事业局又拨了46万元,领款的程序是由县公用事业局加盖好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再加盖项目部公章后,到县财政局采购办领取转账支票。 由于当时项目部经理楚新方不在淮阳,公章和个人印章由他随身带着,项目部无法在拨款申请单上加盖公章和个人印章。但楚新方回来后,他们获悉这46万元已被刘永谦领走。两人又问申请单上是否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丁副局长说刘永谦的手续齐全。“随后,我就打电话问刘永谦,申请单没有盖章,钱你是怎么取出的,他说他到财政局要,对方就给了,没有盖章,后来的事实证明他说的是谎话。”吴之新说。 有关部门展开调查

  46万元工程款被取之后,加之承揽工程的时候在银行有贷款,吴之新和刘永谦的关系开始僵化。当面索要,刘不给,吴和楚就到省里反映,今年3月份将控告材料交到省公安厅,公安厅领导非常重视,将材料批到周口市公安局纪检委,要求对此案展开调查。如今,吴不但欠着工人们的工资,且银行的贷款也没有还清。7月21日下午,记者赶到周口市纪检委,该纪委工作人员称此案件由市优化环境办公室进行处理。记者在周口市优化环境办公室见到了该案件的负责人王有林。王说,确实是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永谦取走了46万元,取款时所用的公章也是假公章,私刻公章属于涉嫌犯罪,不是他们处理的范围。王对记者说,该事件他们本着公平的原则,当前已经向上级写出了查处报告,具体内容无法向记者透露。(据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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