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下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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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5:10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7月23日电(记者葛素红)根据辽宁省卫生厅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这一规定还对卫生监督、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据这一规定,辽宁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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